2016-07-15
投诉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世界金融中心A座45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副楼
投诉人因认为其在参加“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接听购买服务”项目(编号:SZCG2015081416)的采购活动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并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 关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拟安排项目团
队成员的养老保险证明存在模糊不清,评委会无法判断其真实性的问题。
投诉人称其提供的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的养老保险证明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直接打印,并盖有社保局的公章。在评标现场投诉人已安排工作人员携带相关原件在现场等待答疑,但当时未接到评委会对此点的任何质疑,评委会评委会也未向其提出查验原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人认为该项应该得分。
(二)关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未提供153名坐席人员的承诺函,导致项目不得分的问题。
投诉人称其已提供项目成员构成,为项目配备人员173名,其中接电人员155名,管理人员18名,全部成员均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呼叫中心从业经验,其中主管具备4PS认证证书,该项目成员构成说明即为投诉人提供的承诺,应该得分。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拟安排项目团
队成员的养老保险证明存在模糊不清,评委会无法判断其真实性的问题。
被投诉人已将相关内容和投诉人投标文件交由评委会复核,评委会认为已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人本项响应进行了评分,投诉人团队成员的养老保险证明模糊不清,根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准则第4项要求,作不得分处理。
(二)关于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未提供153名坐席人员的承诺函,导致项目不得分的问题。
被投诉人已将相关内容和投诉人投标文件交由评委会复核,评委会认为已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诉人本项响应进行了评分,投诉人未提供配备153名坐席人员的承诺函,根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准则第4项要求,作不得分处理。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该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评分准则规定如下:1.项目管理团队成员不得少于17人且全部学历为本科(或以上),具有呼叫中心行业从业经验得50%分数;2.项目主管具有4PS认证(或CC-CMM认证)证书得10%分数;3.承诺配备153名坐席人员且坐席人员均具有呼叫中心行业从业经验得40%分数。以上3项累加计分,项目管理团队成员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2015年10、11、12月)的养老保险证明,相关资格(学历)证明及工作经验证明资料(工作经验证明资料可以是合同关键信息,也可以是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第3项要求提供承诺函作为得分依据,未按要求承诺或未提供承诺的不得分。所有资料均要求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经查,投诉人提供团队成员的养老保险资料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属于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未发现提供153名坐席人员承诺函,评审专家认为相应项目不得分的结论符合评分准则要求。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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