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 深圳市城市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公寓东座2103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副楼
投诉人因认为被投诉人在“高压设施维护服务项目”(招标编号:SZCG2015108465)的采购活动中损害其公司利益,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关于中标人的项目团队成员专业不符,不应得满分的问题。
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具有电气工程师副高级(或以上)职称得10%分数,电气工程中级职称得5%分数。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在公开信息文件中仅提供了一名高级自动化电气工程师,五名中级电气工程师。根据职称专业划分,自动化专业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类专业,而电气专业属于安装工程类专业,两专业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建安公司不符合评分要求,在此项中不能得10%分数。
(二)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无直接材料证明行驶证(粤BBK640)为吊车的问题。
在公开信息文件中建安公司提供了吊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的照片,但是吊车车辆照片并未显示该吊车的车牌号码,不能证明和行驶证为同一车辆。
(三)关于中标人出具自有仪器设备发票的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发票行为的问题。
本项目投入的仪器设备,要求提供购买发票、上级单位调拨或其他能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的资料作为得分依据。建安公司购买的发票物品名称没有规格型号,发票中仪器设备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市场价格,经投诉人查证,出具发票的公司不具备销售电缆故障测试仪、耐压测试仪等特种专业设备仪器的资格。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中标人的项目团队成员专业不符,不应得满分的问题。
经被投诉人组织评委会复核,建安公司投标文件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提供了一名高级自动化电气工程师,属于电气工程师系列,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认定。
(二)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无直接材料证明行驶证(粤BBK640)为吊车的问题。
经被投诉人组织评委会复核,本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提供自有车辆行驶证,提供租赁车辆行驶证和租赁合同,建安公司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认定。
(三)关于出具自有仪器设备发票的公司存在提供虚假发票行为的问题。
经被投诉人组织评委会复核,建安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自有仪器购买发票,评委会认可发票的真实性,同时,招标文件未对仪器价格及销售方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认定。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标人项目团队成员专业不符,不应得满分的问题。
建安公司提供其团队成员张宏亮的学历专业为工业电气自动化,同时是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无直接材料证明行驶证(粤BBK640)为吊车的问题。
经查阅建安公司的租赁合同和车辆行驶证,行驶证与车辆信息吻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有证据证明建安公司车辆问题存在违法行为。
(三)关于建安公司出具自有仪器设备发票问题。
经查阅销售方开具的设备仪器发票,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该发票是虚假发票。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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