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高沙路蓝华街103、105号(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刘柳嫦
委托代理人:刘忠良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号
本局已受理投诉人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里特公司)对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多功能分娩床一批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5058095)的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赛里特公司认为:我公司的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人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并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所要证明的问题,不应作废标处理。
理由如下:
招标文件显示“★提供投标代表人自2015年以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六个月或以上)且仍在职”。赛里特公司已经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出具的投标代表人刘忠良的《个人参保证明》:“参保人:刘忠良1026117988,目前正在我中心参保,所属单位为: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人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并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所要证明的问题。
二、被投诉人答复
项目于2015年12月25日在我中心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了开标和评标,有“深圳市汉唐国民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一汽进出口(集团)公司”、“深圳宇创医药有限公司”、“江西江泓实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进行招标响应,其中广州赛里特公司,江西江泓实业公司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代表人自2015年以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六个月或以上)且仍在职。公司成立不足6个月的提供投标代表人在公司成立至开标前1个月的社保证明。”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导致废标;宇创医药公司因所投质保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技术规格偏离表上没有厂家和代理的盖章导致废标。现场经评标专家、用户方代表以及我中心确认,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流标。
采购单位深圳市宝安妇幼保健院认为: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投标人社保缴纳证明,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款的要求;另一家公司★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流标。我院认可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作出项目流标的处理结果。
三、我局调查核实情况
关于投诉人赛里特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代理人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是否已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问题。
经我局审查,1.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代表的要求为“提供投标代表人自2015年以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六个月或以上)且仍在职”。2.投诉人赛里特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投标代表人刘忠良的《个人参保证明》,该《个人参保证明》内容为“参保人:刘忠良1026117988,目前正在我中心参保,所属单位为: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上述调查核实情况,我局认为投诉人赛里特公司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带★条款的要求。理由如下:
首先,投诉人赛里特公司提交的《个人参保证明》只能证明参保人刘忠良在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所属单位为广州赛里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始参保时间为2012年。
其次,投诉人赛里特公司提交的《个人参保证明》证明2015年12月4日刘忠良仍在该中心参保,但无法证明投标代表人刘忠良自2015年以来是否在投诉人赛里特公司缴纳社保六个月或以上。
最后,由于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代表人自2015年以来在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六个月或以上)且仍在职”系带★条款,属于响应不可负偏离的条款,如投标人无法达到带★条款要求,将导致废标。
综上,评标委员会依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对投诉人赛里特公司不利的评审决定并无违法违规之处。
四、投诉处理决定
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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