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6〕27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金三角大厦632

  法定代表人:周国彪

  委托代理人:李云芳

  联系电话:18903023001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

  本局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万山红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红公司”)对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采购中心”)组织的前海湾水系“两河一涌”水质改善试验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5053113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万山红公司不满意区采购中心对其提出质疑的复函,请求取消本次中标并以废标处理。

  二、投诉事项认定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建设期”、“服务期”和“交货期”混淆不清,导致投标金额没有一致的标准,投标人在胡乱报价,评标委员会也胡乱评标的问题。

  采购单位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认为: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生态调控期(施工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力提供具体实施方案,并未限制投标人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即投标人可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来达到招标水质要求。因此,项目需求书所提的“施工期”仅仅作为招标人验收时间节点,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满足,且此项并不属于不可偏离条款。“建设周期”是指项目实施的完整周期,即项目从开始到实施完毕的期限,与招标文件中的“施工期”并不冲突。“交货期”为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的固定格式,招标文件中并未涉及。因此,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认为,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中“建设期”、“服务期”、“交货期”混淆不清的质疑是不成立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经我局审查,本项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没有对“建设期”、“服务期”和“交货期”混淆不清,导致投标金额没有一致的标准,投标人在胡乱报价,评标委员会也胡乱评标的问题提出质疑,只是围绕服务期的问题提出质疑。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是经过质疑的事项,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区采购中心未明确回复投诉人所提关于“项目服务期”的问题。

  区采购中心认为:一、万山红公司所称开标一览表中的“交货期”为投标文件编制软件中的固定格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关于“交货期”的表述,也没有将“交货期”列为废标条款。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项目服务期限暂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合同期结束后,采购人有权根据上年合同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以上均为“*”条款,要求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做出符合响应,否则将导致废标,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在“服务条款偏离表中”均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服务需求书的全部内容。

  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宝安区对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也有明确规定,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须一年一签,最多续签两年。即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但因政策法规限制,招标人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年服务,并与中标人签订一年合同,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续签合同两年。为此,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包括施工期和维护期),合同一年一签。

  经我局审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服务期限设定为三年(包括施工期和维护期),合同一年一签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此外,区采购中心于20151217日已向投诉人明确回复项目服务期的问题,即投标人只要在投标书中对该“项目服务期暂定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条款作出符合响应即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

  由于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不存在交付货物一说,所以不适用交货期,且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交货期”相关内容,而是就“服务期”进行了规定。由于投标书编制软件固定格式中的交货期为必填项,各投标人只要对此进行响应,符合响应即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不应作为废标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书面材料,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现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