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的通知

深财购〔2021〕51号

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对采购人开展的问卷调查情况,经研究,现对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管理政策调整如下:

  一、为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鼓励和支持采购人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重大采购项目,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主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上述所称的“重大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确需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情形;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