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纺织品类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20〕2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就纺织品类采购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纺织品类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7〕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有关纺织品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或发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市现行生效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等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确保自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少于10日(日历日,下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重大项目,前述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有关纺织品类项目,采购(成交)结果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产生的,可继续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

  四、自行采购项目,请采购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请各区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废止本区出台或转发的与53号文内容有关的制度文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