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深财购〔2019〕56号

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有关要求,我局于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9日,对有关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进行,2019年7月15日我局印发通知,要求各代理机构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单》内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我局通过“双随机”的方法组成检查组,抽取了40家代理机构共计265个项目档案,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档案及录音录像,对照各类印证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档案情况、评审现场及管理、人员配备、保证金退还情况等。检查组对每个被检查项目,分别出具了检查意见。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代理机构对此次检查较为重视,能够对照检查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大部分代理机构的档案管理、人事制度较为健全,招标评审程序运行较为规范,录音录像设施配备基本到位,项目负责人均能有效参与项目实施,能在项目招标各环节做到有档可查,并依据规定对招标信息、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予以公告,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但检查过程中仍然发现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未及时更新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在线登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的通知》(深财购〔2018〕22号)有关要求,我市已于2018年5月1日启动代理机构在深从业信息登记工作,并要求代理机构在深从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更新信息。本次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未将代理机构人员、评标室及开标室面积、办公地址变更情况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及时录入。

  (二)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本次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即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关于“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1.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有关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意见》(深财购函〔2019〕868号)明确:“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符合优惠主体资格条件企业制造的货物,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部分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以上规定。

  2.公告内容不完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部分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未按要求提供采购人联系信息,中标公告未提供规格型号等简明技术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

  3.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部分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及量化,未在各区间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依然有部分代理机构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部分项目将注册资本、供应商所在地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设定的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87号令第十七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四)评审纪律管理不严

  部分代理机构对评审纪律管理不严,存在项目评审开始前未宣读评审纪律,未依法采取通讯管制措施等情况,造成评标纪律松散。不符合87号令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二)宣布评标纪律;……(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干扰”等规定。

  (五)部分代理机构未核对评审结果

  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项目档案中,缺少代理机构核对评审结果的记录,评审结果无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名。不符合87号令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八)核对评标结果”的有关规定。

  (六)档案管理不规范

  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项目资料未归档,包括招标文件发布资料、专家抽取表、委托代理协议、评标委员会抽取表、中标结果文件、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确认书、采购合同、定标文件等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等有关规定。

  (七)个别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业务的条件

  检查发现,个别代理机构不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存在公司招标业务管理制度缺失,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监控设施,不具备5名以上专职人员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等规定。

  二、具体情况

  本次检查过程中,13家代理机构问题较为突出,现对其具体问题通报如下(按检查时间排序):

  (一)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

  1.“某医院印刷母子保健手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243-456OTC1906203)第一次评标会议中,由于“深圳阳光工程政府采购系统”故障,未按法定数量抽足评标专家,招标机构中止评标,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与评委守则成员签字数量不一致,存在专家签字不齐全的问题。

  2. “某医院术中运动神经监测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43-456OTC1731912)中,采购人提供的《投资概算表》指定NIM3.0术中运动神经监护仪,涉嫌指定特定的商标品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不得设定“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二)广东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1.“某学校校园监控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832-SFCX17SZA141)中,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异地供应商在深圳有稳定的服务机构,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2.“深圳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2018-2020)”(项目编号:0832-SFCX18SZC008)中,开评标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等职责的规定。

  (三)广州穗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某法院食堂外包服务(餐饮加工)项目招标”(项目编号:SZCG2019191421)中,设置了评标的最低限价(报价不得低于预算控制金额的90%;),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关于采购需求“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招标文件设定了供应商从业年限为资格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招标公告中没有采购人的联系方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关于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四)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1.抽查项目中普遍存在评标过程中去掉一个专家最高打分和一个专家最低打分,取算术平均值确定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关于“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2.“购买专业人员(2019年4月-2019年12月)项目”(项目编号:SZZZ2019-C0004)中,在商务要求设置权重为25%的“人员费用合理性”评审因素,并要求工资福利应不低于92%,管理费应不高于12%,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关于采购需求“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

  3.“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管控系列行动项目”(项目编号:SZZZ2018-C0005)中,负责人需要具备高级教师资格,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评审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不得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4.“某大学深圳校区智慧校园项目-实验室教学创新服务平台”(项目编号:SZZZ2019-C0001)中,“设计及系统说明”和“培训方案”设定为区间分值,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5.“ICU多参数监护系统采购”(项目编号:SZZZ2015-A0058)中,档案材料缺少一位评审专家签名。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

  (五)深圳华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抽查项目中普遍存在公告发布资料、专家抽取情况表、评审报告、中标确认书、中标公告、定标文件未归档,以及档案未装订成册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规定。

  (六)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网络医院会诊中心屏幕改造”(项目编号:SSZX2018-316)中,存在评标过程中去掉一个专家最高打分和一个专家最低打分,取算术平均值确定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的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关于“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七)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1.“高技能人才培训载体建设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YM2018-G0104)中,专家名单和专家签名非同一人;通讯管理措施不严格,评审未结束即退回手机。

  2.“2018年深圳市排球、羽毛球联赛竞赛服务”(项目编号:SZYM2018-G0042)中,评审纪律管理不严,评审过程中存在多名专家接打电话的情况。

  以上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等职责的规定。

  (八)深圳市博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1.抽查项目中普遍存在评审过程中未宣读评审纪律,专家未签订评审纪律职责承诺等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宣布评标纪律”等职责的规定。

  2.“西丽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新接收土地管理项目”(项目编号:BCGJ2018-064)中录音录像不完整,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九)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整体估价信息平台集成重构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ZB-2019-03162)中,评标录像无时间信息,且未记录到完整的签到过程;“教务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二期(升级改造)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B-2019-03829)中,评标录像无时间信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

  (十)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抽查项目中普遍存在招标文件的各区间评审因素未明确具体定量分值,未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细化的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十一)深圳市正本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办公场地与备案登记信息不一致,存在未及时更新备案登记信息的情况。不符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在线登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的通知》(深财购〔2018〕22号)关于“代理机构在深从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更新信息”的要求。

  (十二)深圳市建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地址搬迁,未及时更新备案登记信息。不符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在线登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的通知》(深财购〔2018〕22号)关于“代理机构在深从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更新信息”的要求。

  (十三)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办公场地与备案登记信息不一致,存在未及时更新备案登记信息的情况。不符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在线登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的通知》(深财购〔2018〕22号)关于“代理机构在深从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登录系统更新信息”的要求。

  三、整改要求

  请以上13家代理机构对照具体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本通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局。

  请各代理机构对照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具体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如存在类似问题的,请及时进行整改,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报。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