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61号)等文件精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市财政委起草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请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本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于1115日前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专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联系电话:83948157,传真:83938675,邮箱:shaojiesheng@szfb.gov.cn)

  

附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含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奖励。

  第三条【适用原则】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主体】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履约评价为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五条【黑名单的情形】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或《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黑名单”。

  第六条【灰名单的情形】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灰名单”: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节严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产品、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履约检查评价为差的;

  (六)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违法违规事实成立但超出法定追诉时效的;

  (七)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的;

  (九)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其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履约抽检过程中对履约检查评价为差的供应商,可直接计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灰名单”,并对外公示。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反馈、认定及异议处理

  第七条【履约反馈】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过程或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实施流程对中标供应商(含预选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和履行情况等进行反馈,作为该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书面反映】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失信行为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质疑、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向招标机构或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包括:

  (一)失信供应商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上述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若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失信认定和记录】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失信认定和记录。在作出失信行为认定或记录前,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曝光内容】经认定被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

  (二)失信行为基本事实;

  (三)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情况;

  (四)记录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一条【公示时间】被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的供应商,其相关信息对外公告时间应与行政处罚时间相一致。被列入诚信档案“灰名单”的供应商,对外公告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有明确期限的,按最长期限计算,不重复叠加。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如该供应商对有效记录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优质服务奖励的认定及记录

  第十三条【优质服务奖励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优质服务合同进行认定。优质服务合同履约评价方案由财政部门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实行个案管理,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优质服务奖励的记录】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

  (二)优质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三)记录有效期;

  (四)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五条【特殊规定】被纳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供应商,在公告有效期内,不能申请优质服务奖励。

  第五章 诚信记录的运用

  第十六条【黑名单的运用】被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的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禁止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灰名单的运用】被列入诚信档案“灰名单”的供应商,在公告有效期内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其中,第(一)、(二)、(三)项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适用其一,具体包括:

  (一)评审扣分。凡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诚信分占比不低于5%,该供应商的诚信分不得分。

  (二)价格上浮。采取价格评比(如最低价法或“N+2”法)的项目,该供应商最终报价在最后一轮报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少于10%

  (三)门槛管理。对不进行综合评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预选采购项目,资格条件增设一条“在诚信管理中受过财政部门处理且仍在实施期限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重点监管。该供应商中标的所有项目将列入重点监管项目,招标机构应将项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对该项目的合同签订、备案、执行、验收、支付等全过程进行重点监管。

  (五)不予续期。采购人申请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延长,或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的,均不允许与该供应商进行续期。

  第十八条【预选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处理】预选供应商一旦出现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失信行为,除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取消本轮预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九条【联合惩戒】建立联合惩戒制度,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被有关部门予以记录的,同样不得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

  (一)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各级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

  (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在公布有效期内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当事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且在公布有效期内的;

  (四)受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给予“不准在本市承包工程”的行政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在深圳市重点污染源年度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牌”且在有效期内的;

  (六)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行为。

  上述第(一)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第(二)项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第(三)项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地税门户网站、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发布;第(四)项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布;第(五)项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深圳人居环境网发布。

  第二十条【优质服务奖励】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二十一条【诚信承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招标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将供应商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标前查询】招标机构应在开标前查询投标供应商的诚信记录,除了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事前审查外,还应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或“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记录来处理。

  第二十三条【标书约定】招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黑名单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黑名单”,是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五条【灰名单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诚信档案“灰名单”,是指出现违规或违约行为,但因未达到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做出诚信处理的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