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涉及反贿赂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财购〔2017〕4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我委收到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如何执行反贿赂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咨询。考虑到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和深圳标准出台时间较短,相关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尚未统一,认证市场发育不充分,经研究,现阶段以加强公益性宣传推广为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的出台能真正发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作用,营造廉洁诚信的社会氛围,自发文之日起,暂缓实施《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贯彻落实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的通知》(深财购〔2017〕35号),招标文件中关于诚信方面的评分要求按下发“深财购〔2017〕35号”之前的规定执行。
二、考虑到部分采购项目已发出招标公告,为不影响采购进度,请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影响原定开标时间的前提下,对诚信方面的评分要求进行调整,即:对已发出招标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若即将开标的,不调整招标文件中对诚信方面的权重和评分要求,如期开标;若调整诚信方面的评分要求不影响原定开标时间的,按下发“深财购〔2017〕35号”之前的招标模板执行,请立即调整并依法公告。
三、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若有供应商获得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请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委。
专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