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深财付〔201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优化支付流程,经研究,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委对部分财政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由单位自行开具授权支付令,提交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维持直接支付方式不变,其中,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支付申请,只需提交电子支付令,无需向我委提交纸质申请资料(我委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除外)。
三、基建资金支出、工资性支出、向自有账户划款支出、“三公”类经费支出、属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但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1000元以上支出及其他特殊情况等财政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维持现有支付方式不变。
四、为保证此次调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委将对金财系统进行改造,请各预算单位配合做好以工作:
(一)8月31日下午2点,我委将暂停金财支付系统的直接支付令录入和送审功能,请各预算单位提前办理支付手续(相关功能将于9月3日上午9点恢复);
(二)8月31日下午4点,我委将对未审核或未支付的直接支付令退回各预算单位,请各预算单位在下午6点前将退回的直接支付令进行作废。如预算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在途的直接支付令作废,我委将在晚间8点后将所有在途直接支付令强行作废。
根据新《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拨付预算资金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的岗位制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