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中止政府采购活动的函(深财购函〔2017〕364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委收到供应商对“数字法庭设备更新扩容及互联网+审判设备”(编号:SZCG2017156243)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中止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止期限为十日。十日后,如我委未作出延长中止期限的决定(以书面函件为准),则本项目自行恢复采购程序。

  此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