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深财购〔2025〕6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前海财政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以下简称《意见》,详见附件2)的要求,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重要意义

  《通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系统提出了构建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以及对本国产品予以支持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

  《通知》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还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务实行动,对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部门,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各区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准确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通知》要求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好本国产品政策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26年1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应当贯彻落实《通知》及《意见》要求。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二)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通知》明确,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三)将政策要求嵌入采购各环节。一是各采购人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二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本国产品按照《通知》中的格式要求,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四是采购合同应明确本国产品相关约定条款,将履约验收与本国产品标准符合性核查相结合,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本国产品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

  (四)认真审查并落实价格扣除要求。一是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供应商所出具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的要求。二是评审中发现《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三是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是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各区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若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政策宣讲、咨询问答等方式,加大政策培训指导力度。要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指导,营造有利于政策实施的良好环境,确保《通知》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落实《通知》要求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救济渠道。对未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一旦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健全协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加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着力解决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的专业认定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