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24〕6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