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24〕42号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精神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4〕189号)要求,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决定开展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范围
本次核查清理对象是已纳入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以及已提交入库申请资料待财政部门审核的专家。
二、核查清理内容
(一)普通专家是否具备《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严谨认真、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资深专家是否具备《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即:
1.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2.入选国家科技专家库、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人员。
注:“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是指获得各省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正高级”职称证书,且主持过省部级以上专业项目或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的人员。资深专家年龄放宽至70周岁以下。
(三)行业特备专家是否具备《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即: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领域,评审专家申请人专业水平达不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符合普通专家其他资格条件,且具有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准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填写的基本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中对应的信息是否相符。
(五)专家的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是否匹配,评审品目总数不得超过6个。
三、核查清理处理要求
本次专项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发现专家存在以下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1.自行申请出库;
2.经审核不满足相关入库条件;
3.在一个聘期内被暂停评标评审资格两次;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入库资格;
5.泄露评标评审文件、情况及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6.收受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正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7.因评标评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8.受到刑事处罚;
9.为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现职工作人员。
(二)对填报资料不完整的,核查部门应通知评审专家进行补正。对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不匹配,或者评审品目总数超过6个的,核查部门应通知评审专家调整其评审品目。未按要求补正资料的或未按要求调整评审品目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被抽取权限,直到按照要求补正资料或调整品目后恢复其被抽取权限。
(三)对在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核查清理工作步骤
(一)专家自查阶段(9月13日-9月22日)
各专家自9月13日起自行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开展自查工作,自查事项如下:
1.核对所填报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新增上传《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时段: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请查询之日止)、《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入库人员推荐表》(在职必填、自由职业或退休选填)。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户籍的专家可通过“粤省事”平台“户政(治安)”栏目在线查询;广东省外户籍的专家可通过户籍地所在省的相关平台查询,也可向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
3.核对评审品目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是否匹配。
4.对于评审品目总数超过6个的,专家需自行核减至6个或6个以下。
(二)财政部门核查阶段(9月18日开始)
市、区财政部门自9月18日起按照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对所分配的专家信息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专家填报资料是否完整,评审品目与学历水平、职称证书是否匹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等问题。
五、核查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专家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自查。在再次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认真核查个人信息和情况,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核查清理工作,对本人基本信息不完善、回避单位缺失或不全的进行补充完善,对评审专业不匹配的进行调整。不具备《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的条件和存在该《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的,应主动退出评审专家库。
(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核查清理工作落实到位。
1.市财政局统筹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印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要求,督促核查进度,汇总核查情况,按要求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我市核查工作总结和相关典型案例,并将汇总形成的解聘出库专家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对不符合《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专家,予以解聘出库。
3.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分别核查所分配的专家信息。
4.深圳交易集团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系统支撑,明确核查系统操作流程,确保系统运行稳定。
(三)专项核查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9月26日前完成。要通过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总结分析评审专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评审专家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加强对专家的培训指导,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为推动评审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