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财购〔2023〕37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深财购〔2023〕2号,以下简称《2023—2024年目录》)“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由采购人自主认定),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调整为“单个项目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预算金额未达到5000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由采购人自主认定),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上述调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2024年目录》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