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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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和7月,我局(原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先后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8〕12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放开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取消了随机分配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机制,改为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并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提出了相关要求。

  2019年3月,我局印发《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深财购〔2019〕27号),要求采购人将“研究确定备选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关于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规则”提交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且多数人数超过班子成员半数方可有效”的原则进行决策。

  在放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的初期,采购人缺乏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经验,上述要求对于规范和指导采购人依法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从2018年8月的60家增加到2020年5月的170多家)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升,尤其是2020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印发将大幅提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份额,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日益激烈,此前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相关要求已难以满足采购人灵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需要。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我局特印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此前的相关要求,同时要求采购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促使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断提升采购代理业务水平:

  一是取消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限制。深财购〔2019〕27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选择的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超过3家。《通知》取消了这一数量限制,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二是取消了调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时间限制。深财购〔2019〕27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起,除每年1月份开放权限供采购人调整外,其他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变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取消了这一时间限制,改为常年向采购人开放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调整权限,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调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三是取消了相关事项的决策层级要求。深财购〔2019〕27号文件规定,“研究确定备选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关于具体项目的代理机构委托规则”须提交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知》取消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相关事项的决策层级要求,改为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相关事项的决策层级。

  四是增加了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通知》要求采购人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实绩和综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作为动态调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具体项目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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