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咨询
深财购〔2019〕37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见附件)。为做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请各单位依据品目清单和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应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节能节水、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申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适当评审加分。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四、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3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4月2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3〕31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及〈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深财购 〔2018〕5号)停止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