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一、考核单位名称: 深圳市财政局
二、被考核单位名称: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考核内容
因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心已于2020年9月1日将政府采购业务移交至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集团”),为确保考核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此次考核的时间范围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重点对预算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周期超过60天的项目、质疑项目、采购合同变更项目以及长期服务延续合同项目进行了随机调档抽查,此次考核共抽查项目58个,并对部分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检查。项目类别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四、考核方法
考核组主要通过查看档案案卷、OA办公和档案系统、评标现场观标以及现场座谈等方式开展考核
五、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制度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中心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环节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具体如下:
1.《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深府购〔2016〕17号,以下简称《办法》)成文时间较早,中心工作流程环节已变更,但《办法》未及时修订,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制度已不可执行。
例如:《办法》第五条“中心评审区管理部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和立卷,对项目档案的规范性负责;评审区管理部档案归集整理人员具体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核对、整理、立卷、排序、装订、扫描、刻录等工作,并在接收项目档案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移交合同部。”
实际操作过程中是由中心“货物采购部”“工程和服务采购部”以及“预选和合同管理部”将档案资料移交给“预选和合同管理部”进行归档。
2.《办法》配套的《档案归集整理目录》制定时间较早,且未及时修订,与实际工作存在较大差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评审区管理部和合同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研究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改进办法,不断完善中心档案系统功能,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并定期发布《档案归集整理目录》”的要求。
例如:“深圳市水务局水源大厦物业管理”项目档案中存在“专家座位表”“采购单位、专家组对开、评标工作意见表”“专家评审费明细表”“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档案归集整理目录》未提及的档案资料。
3.《办法》涵盖内容不全面,未能将政府采购全部业务流程包括在内。
例如:《办法》未明确合同备案、履约抽检等工作的归档流程和职责分工;未对合同销毁、质疑项目档案处理流程作出规定。
4.《办法》及《档案归集整理目录》未根据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进口项目等不同情况给出具体的存档标准。
例如:因制度缺失,部分“进口项目”未将发展改革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进口项目批文作为档案存放;采购项目纸质档案中普遍缺少定标文件、澄清记录。
2020年,中心更新了《档案归集整理目录》,已将《进口产品审批表》纳入档案管理。
(二)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1.部分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心采购文件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的问题明显好于往年,但仍有部分采购项目评审因素量化细化不足。例如: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采购瓦谢尔计算生物研究院生物测序仪器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330),招标文件中评分准则“序号1 技术保障措施(3%)”规定:“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团队、技术方案、技术人员、场地、车辆等),评审委员会根据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按优100分,良80分,中60分,差0分,打分”。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 。
2.部分采购文件以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深圳大学采购组合公寓床项目(项目编号: SZCG2019189785),采购文件第4页评分表中,综合实力“投标人近三年同类业绩”,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15年10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公寓床或组合床项目(单笔合同金额≥500万)业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禁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7号“A单位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案”,案例要点明确: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上述项目采购文件出现了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标准的违规情形。
3.部分采购文件不够严谨,甚至出现前后矛盾
(1)深圳大学采购组合公寓床项目(项目编号: SZCG2019189785),招标文件投标人资质第4项要求:“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16条规定:“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 15 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根据上述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应当“毫无例外”地使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格式,不允许进行修改,但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却并无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内容。因此项目评标时,九家投标人都因未提供资格条件第4项要求的承诺内容,未通过资格审查。
(2)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83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自主开发的物业管理类信息化系统软件”既作为评分因素(8分),又作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分项报价表中对各分项均设定最低限价或最低比例,且为不可负偏离项;该项目规定了交货期为不允许偏离的内容,负偏离在评标时会导致投标无效,却又允许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变更,前后矛盾。
4.部分采购文件的评标优惠政策中仍未设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条款
在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17栋B学生宿舍家具(项目编号: SZCG2019189785)、香港大学深圳医院采购飞利浦医学影像设备保养维护服务(项目编号: SZCG2019189785)、深圳市人民医院采购不锈钢类物品项目(项目编号: SZCG2019189785)的采购文件中均未见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条款。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相关要求。
中心于2019年4月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模板等方式落实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部分非单一货物类采购项目未设置核心产品
深圳技术大学(筹)采购17栋B学生宿舍家具项目(项目编号: SZCG2019189785)、深圳市人民医院采购不锈钢类物品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0356)为非单一货物类采购,但采购文件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1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载明核心产品。
(三)评标现场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1.资格审查和评标程序应当有所区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可见,资格审查和评标实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集中采购机构,与评标委员会无关。在现场观摩中,由于中心系统中并未将资格审查程序从评标中独立出来,导致资格审查程序实际混合在符合性审查的评标程序中进行。
2.应当在资格审查中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结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心应当在资格审查时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原深圳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结果应当保存,并存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
中心在资格审查阶段未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部分采购项目仅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查询了中标人的信用记录。
3.部分项目未严格按要求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五条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在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中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在此次检查过程中,中心部分采购项目未能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1)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深圳市疫苗仓储配送项目(SZCG2019193324)曾遇到过2次流标情况。其中,2019年9月2日第二次流标(SZCG2019193172)的原因,评标材料中有如下记载: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第13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原因为: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报价1471.09元(少了个“万”)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
通过观看该项目评审现场录像发现,评审委员会在评标现场对上述问题也曾进行了讨论,打算以符合性审查第5项“不合理的低价”为由认定投标无效。但是评标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以不合理低价认定投标无效的前提是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故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专家以采购文件兜底条款“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认定投标无效。
上述情况实际上是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中心工作人员的错误引导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五条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减少项目异常废标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9〕18号)的文件精神。
(2)深圳大学采购孟建民院士团队科研用房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192)中,采购需求技术部分第4项“拟采用设备(材料)的性能(节能环保情况)、档次及质量可靠性”为客观分项,因不涉及主观判断,所以专家打分应一致。
中心工作人员未能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该项目出现了专家打分不一致的情形。
(四)质疑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增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因此,与评审无关的事项不宜提交评标委员会复核。
在深圳大学采购数字化虚拟仿真牙医培训机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676)质疑答复期间,中心把与评标委员会评审职责无关的事项(如采购人定标延期等与程序组织有关的事项)提交评标委员会复核,导致评标委员会超越职责复核认定质疑不成立(当场未复核);项目采购人延期两个月后才定标,供应商关于延期定标的质疑应当定性为质疑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中心的质疑复函却认定此项质疑不成立。
(五)信息发布有待进一步改善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1号令)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在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采购景观照明设施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6141712合同续签)和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采购南山院区物业服务管理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203)2个项目的中标公告中,分别公示了8名和10名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据了解,上述2个项目均将前期论证的3名专家作为项目评审专家一并公示,从而导致了公示的项目评审专家为偶数的情况发生。
(六)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深圳市体工大队采购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8632)是长期服务延续合同项目,在备案的合同中没有载明该合同的签订日期,无法判定合同生效时间,也无法看出该合同是否在10日内备案。中心在备案审查时未能发现此问题。
(七)采购文件模板有待进一步优化
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文件模板的合同范本存在错误,应当纠正。例如,通用服务类模板、暗标服务类模板、保安服务类模板、软件开发类模板的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情况反馈格式 一、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单一来源模板、服务类竞争性谈判模板、工程类竞争性谈判模板、涉密网下项目模板的第四章“合同及履约文件格式(供参考)一、合同条款”共8个模板当中,合同签订依据均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表述,其中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失效,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取代,且2021年1月1日起将适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20年前已被废止的法律作为签约依据明显不妥。
2020年,中心已剔除了部分采购文件模板中的不合理条款。
(八)档案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1.评标报告没有记载无效投标的原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在南方科技大学采购餐饮中心二期二标段厨房设备设施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4679)中,共有13家供应商投标,被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共有7家,但是评标报告却没有记载投标无效的原因。
2.部分项目存档录像资料没有声音或音质效果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中心数据档案管理人员虽定期对评标现场的音频、视频文件数据进行截取、审核和整理,但在检查中发现,中心部分存档的音频文件是空白文件或者音质效果不好,无法听清楚音频中的内容,导致存档无效。
六、考核结果
(一)2019年度工作情况
2019年,中心共组织采购项目1840个,预算金额127.77 亿元,实际采购金额118.17亿元,节约资金9.6亿元,节资率7.51%。在集中采购标准大幅提升前提下,采购业务量与2018年基本持平。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建上迈上新台阶
中心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认真开展“第一议题”学习,全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重要文件31次。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制定了《主任办公会议重大问题议事规范》《党组会议重大问题议事规范》等制度;建立“周五学习会”制度,全年组织集中学习31次,组织党员干部专场学习会9场,并编印学习手册等资料。
2.在推动改革创新、提高采购质效上取得新突破
一是落实“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方案,建设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系统;二是完成核磁(MRI)、DR、呼吸机、B超、监护仪、医疗用床等6类医疗设备的批量采购;三是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正版软件网对接,深圳市、区两级采购单位可直接在正版软件网下单采购;四是停止收取保证金;五是全面推行电子招标;六是简化供应商办事流程。供应商注册“一次不用跑”,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七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价格扣除6%-10%。
3.在坚持依法行政、提升服务效能上开创新局面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梳理现有采购制度134项,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度汇编》。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二是完善采购模板。制定采购文件通用模板等27个专项模板;编制纺织品、家具等重点品目采购需求编制指南;制定了《中小学课桌椅》采购标准;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质量管理。全年完成148个项目的履约抽检评价工作。强化电商价格监管,中心电商成交价格与市场均价的价差率为0.5%,价格基本持平。
(二)2020年度工作情况
截至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后政府采购业务移交至交易集团),中心共组织采购项目950个,预算金额56.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53.27亿元,节约资金2.89亿元,节资率5.14%。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全力保障全市防疫物资采购
中心第一时间申请加入市防疫指挥部保障组。在平台开设“联防联控项目结果”公告专区,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出台《防疫期间政府采购政策指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网上操作指南》等文件。在全国率先对防护、消杀、医疗设备和药品等4类项下的39个品类的防疫物资开展价格监测,向社会发布“深圳·中国防疫物资价格指数”。截至8月31日,通过中心平台共采购防疫物资金额4093.50万元,为深圳市545家机关事业单位、33家国企、40家民企提供防疫物资采购服务,基本保障了全市各预算单位防疫物资采购需求。
2.全力助力脱贫攻坚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功能,联合市财政局、扶贫办出台《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预算单位预留采购扶贫产品总额的30%定向采购832个国家级贫困县、深圳对口帮扶9省54县域内出产的扶贫产品。同时,与京东集团合作,在“深圳市区政府采购统一平台”搭建“深圳采购扶贫馆”,实现了市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扶贫产品的电商化。将“深圳采购扶贫馆”链接到市国资的“阳光采购平台”,为市属国企采购对口帮扶地区扶贫产品提供便利。
3.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在修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8个类别项目中试行供应商“信用+准入”制度,简化供应商投标流程。完成投标保证金清退工作,累计为企业退还资金2.43亿元。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尽量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收取,下调交纳比例上限。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宣传,在中心门户网站和“深圳政采”微信公众号设立“优化营商环境”“热门问答”“意见征集”“一周一案”等专栏。高质量完成市区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建设,实现政府采购招投标、远程演示、履约验收等全流程电子化,有效节约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对2018年度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2018年度考核”通报了采购文件编制、答疑和质疑的处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履约验收、预选供应商库管理、评审现场管理、档案管理、部分工作未及时推进八个方面问题,此次考核选取采购文件编制、答疑和质疑的处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评审现场管理以及档案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复核,同时加入了制度建设、合同备案、采购文件模板等新的考核方向。
从此次考核情况来看,2019至2020年度,中心下大力气对2018年度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但整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情况。
七、其他补充事宜
检查意见和建议:
(一)持续开展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应当对照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特别是要及时更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际工作相违背的内部文件,对于已废止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能力教育和培训。例如:采购项目的专家抽取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抽取品目”的最底级品目抽取专家进行评标,在抽取不满的情况下才能选取上一级品目进行专家抽取。同时,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应定期进行考核。
三是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应进一步厘清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现有业务流程、制度进行优化。
四是应当统一规范信息公告模板,避免缺项、漏项和错项,确保公告信息的完整、及时。
(二)不断提高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
一是应当全面梳理和修正现行采购文件模板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相冲突的内容。
二是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审核把关,评审因素的设置应严谨、科学、合理。要避免出现评审因素各分项指标的总扣分之和大于总分值、以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应当不断提高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例如,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应引导并帮助采购人落实财政部87号令规定,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加强评审现场管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
一是应当依法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应当认真核对评标结果,对发现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三是现场评标应当模块化、标准化。要针对每个模块的不同场景设定一整套衔接有序、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要针对各种可能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确保现场评标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四)完善档案制作与管理
一是应当完善档案管理体系,进一步梳理归档规则和归档程序,完整记录项目立项、前期论证、评标、定标等全部过程,尽可能避免缺漏。
二是应当合并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尽快建立起全流程电子化档案管理体系。
(五)加快采购文件标准化建设
持续推进完善招标文件、采购模板、公告模板等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标准化建设成果运用到全市,推动全市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实现电子化招标。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