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市财政委针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孙亚华委员提交的《关于政府部门提高法律意识信守购买服务合同的提案》反映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过多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力和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的问题。一是制定制度标准。2013年,市财政委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2015年,市财政委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公开征求采购单位、供应商、行业协会等有关各方的意见后,综合考虑各类项目的特点和性质,研究拟定了服务类通用采购文件模板(其中包含采购合同标准文本)。市财政委下一步将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收集和研究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模板在实施过程中各采购参加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努力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努力使“合同条款内容上显失公平”的问题从制度上得到根本的解决。二是鼓励平等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这表明了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责任义务也是对等的,在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没有明确的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三是开展合同公告。我市已发文在市区两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通过合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合同内容的公正性。

  二、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特别是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滞后拨付购买服务经费已形成常态,最长有时滞后一年拨付,造成事实上的合同违约的问题。一是鼓励供应商依法维权,市财政委将积极予以处理并转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二是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今后市财政委将加大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三是市财政委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建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检查机制,通过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检查,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力。

   三、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续签合同往往滞后数月,导致服务供应商的责任风险加大”的问题。一是市财政委将继续从财政部门角度加强培训和宣传,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及时签订和履行购买服务合同。二是市财政委将依据规定对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签订新合同的,按照规避集中采购进行处理;超期备案的,向其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