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府采购政策解读

  一、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多少?与2016年是否相同?

  答:2017年深圳市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A1006医疗设备、器械,A1019教学设备,C1000物业管理,C1400绿地管养,C1500土地储备管理等五类政府采购项目20万元(含);B0303园林绿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40万元(含);其他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100万元(含)。上述限额标准与2016年相同。

  二、为什么今年更加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其中,《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二条对采购人应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第五十四条明确了采购人违法违纪应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采购人的职责是有详细要求的。为切实落实这些要求,结合日常工作,我们近两年在出台《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作了具体明确。

  三、《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采购人应履行哪些主体责任?

  答:该通知提出,采购人要履行四大主体责任:一是预算编制及执行主体,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将审核下达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付诸实施。二是采购需求及质疑回复主体。采购人应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或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不再向招标机构提出,采购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回复。三是合同签订及公告主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四是项目验收及付款主体。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可邀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参与履约抽检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

  四、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2.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3.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

  4.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5.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6.招标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公开招标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五、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要遵循哪些规定呢?

  答:适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2.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

  3.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4.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6.招标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六、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公开招标转非公开招标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还未启动招标的,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公开招标失败的,由招标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涉密或应急项目除外)。来函应体现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3.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七、如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报?

  答: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报要注意以下事项:

  1.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开编报,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同一项目不可分割,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2.软件开发、硬件采购分开招标,成品软件属于货物采购。

  3.制服、被服类项目,设计与生产分别编报。家具生产与监理分别编报。

  4.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项目应当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才能进入电商下单或预选采购实施流程。

  5.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

  八、采购实施过程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选择正确的平台。政府采购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深府【2015】7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禁止直接委托。直接委托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可依法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3.依法核查采购需求。招标机构要对采购需求进行公平性审查;严禁限制性、倾向性条款;评分标准要确凿,避免模糊;存有分歧、突破模板的,报财政部门处理;资格标要严控,做到预算总控、单价分控、执行额度分配、据实付款。

  4.依法按时确认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

  5.加强评审现场管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6〕32号)的规定执行。

  6.禁止转包,规范分包。确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分包的事项和要求,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7.依法处理质疑投诉。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质疑事项,以及适用评定分离自定法定标的结果选择问题,由采购人按时答复。涉及信息公开和评审过程等询问与质疑事项,由招标机构按时答复。涉及投诉、举报等事宜,由财政部门按时答复,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协助处理。

  九、合同签订和履行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对此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2.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禁止倒签合同。

  4.合同备案严重超期的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备案的,由财政部门作重点通报并报监察部门处理。

  5.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十、近年来,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政府采购项目越来越多,社会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对城市公共安全采购项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对城市公共安全采购项目,市财政委在2016年6月1日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11号),强调了采购人要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全面统筹业务需求,牵头提出或协调有关部门提出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并联审批。此外,已启动的城市公共安全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凭审计结果支付;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且经费暂未落实的,凭审计结果支付;对承接城市公共安全项目的单位,若需对外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且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通过集采机构进行招标,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充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