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曾于2013年12月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3〕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规范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办法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签委托代理项目,代理机构考核分数与其代理额度挂钩等内容,与“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财政部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等新的改革要求不一致,也与深圳市代理机构管理现状不符,因此深圳市财政局重新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代理机构管理。
《办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新的改革要求。《办法》率先落实了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在第二条提出“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采购需求设定、采购合同拟定等专业化服务能力,从程序代理服务为主转为专业化服务为主”。同时,明确深圳市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登记从业信息的渠道、登记信息的公开渠道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程序及结果公开等事项。
三是建立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明确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全市共享。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