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四加强”构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四位一体”监管新机制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近期,深圳市财政局出台《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4〕6号),搭建包括从业管理、监督检查、监督评价、诚信管理等监管措施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加强代理机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信息登记和费用收取。建立健全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管理制度,依托“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向社会公示共享代理机构从业信息,完善信息变更注销机制,及时提醒代理机构更新从业信息,同时,规范代理机构保证金、服务费用收取,加大力度整治行业违规乱收费行为。(二)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市财政部门统筹负责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市、区财政部门开展随机检查或定向检查,按照统一标准出具检查工作报告,形成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纳入代理机构监督评价体系。(三)加强监督评价,健全指标体系和结果运用。市财政局建立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机制,构建全方位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依托深圳政府采购监管平台,采取在线填报、在线监测、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综合评价,并对不同评价结果的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促进代理机构实现专业化可持续发展。(四)加强诚信管理,公开诚信档案和违法信息。市、区财政部门依职权严惩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严重违法信息和一般违法信息记入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曝光不诚信行为。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诚信档案专栏”查询代理机构违法信息,查询结果作为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代理机构存在严重违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采购人不得委托该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