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提升政府采购执法水平

  《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于2022年12月15日正式实施。《裁量权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深圳市财政局首次制定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推动政府采购执法规范化、提升执法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行政处罚法》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完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政府采购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制定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权办法》以《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为依据,共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法律含义、基本原则和衔接机制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二是明确裁量档次重合的处理原则;三是从严规范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五是完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机制;六是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冲突的处理原则。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是针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九项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八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标准明确和合理可行的目标,载明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

  《裁量权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深圳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使用统一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推动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执法一体化。通过规范裁量权,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