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2016-06-06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过修订,今天正式实施,请问为什么要修订《采购条例》,新修订的《采购条例》的亮点在什么地方?

  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于1999年实施,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采购条例》的部分内容与《采购法》不一致,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更重要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新形势、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政府采购在坚持“三公”的前提下,要提高效率、加强监管、强化服务、提高采购质量,要不断吸纳改革创新的成果,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并为不断发展的政府采购事业提供法律支撑。

  新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是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三是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四是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五是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六是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七是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八是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二、政府采购要体现政策功能,请问新修订的《采购条例》如何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答:《采购条例》第八条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规定,要求市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采购条例》第三十三条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鼓励政府通过确定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三、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是本次《采购条例》修订的一个亮点,请问《采购条例》有什么措施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

  答:《采购条例》通过制定采购标准,加强合同备案,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等,着力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一是《采购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二是《采购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采购项目验收、采购合同备案及采购项目反馈机制;三是《采购条例》第五十条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

  四、诚信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请问《采购条例》在诚信管理,尤其是供应商诚信履约方面有什么创新的地方?

  答:《采购条例》通过项目验收、采购项目反馈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和制定行为准则等,建立健全对供应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考核机制。《采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从履约监管的角度去考察供应商,从而发现哪些供应商是优质供应商,并对这些优质供应商实行合同续期奖励。《采购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确保政府采购的质量。

  五、《采购条例》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如何分工的?

  答:《采购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是,属于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采购条例》首次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项目受理范围,取消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的现有模式,梳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法律关系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六、《采购条例》在促进采购价格降低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包括现有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新增的商场供货、网上电子商场、战略合作伙伴等,使采购人能切实感受到供应商给予政府采购的价格优惠;

  (二)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采购条例》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可以依法撤销采购行为。

  七、请问《采购条例》对采购人、专家、供应商、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参加方的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答:《采购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在第五十九条新增规定了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第八章的法律责任部分也补充完善各政府采购参加方的法律责任。此外,《采购条例》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更好的促进政府采购高效、健康、持续的发展。

  八、什么是评定分离?与现行评标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现行评标方式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而《采购条例》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专家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由采购人事先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定分离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政府采购高效、透明,加大廉洁防腐力度。

  九、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非公开招标为例外,请问新修订的《采购条例》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有什么新的要求?

  答:为防止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被滥用和产生腐败,《采购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非公开招标方式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并在第二十至二十五条新增规定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规定了需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向特定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应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批准。此外,《采购条例》还通过完善政府采购程序(第四章)、新增质疑和投诉程序(第六章)以及细化加强法律责任(第八章)等,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和透明。

  十、《采购条例》如何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

  答:缩短采购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是《采购条例》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明确要求二十五日内完成采购;《采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完成采购;非公开招标的项目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采购。二是大大缩短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环节时限,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二十日缩短至十日。

  十一、《采购条例》是否允许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答: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对部门集中采购进行了深入研究,我们认为,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让一些有一定特殊专业要求、需求规模较大且有能力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这样既可以更贴近实际需求,又有利于提高效率与效益。因此,在《采购条例》第七条中,增加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相关内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具体指什么?

  答:为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促进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十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涉及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等多方人员,在《采购条例》中有没有对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规定?

  答:针对目前采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采购条例》第十条新增规定“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此项规定有利于我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规模化、健康化、职业化的建设与发展。

  十四、政府采购活动除了政府部门的内部监督外,《采购条例》对于外部监督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采购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重大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同时,《采购条例》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十五、在条例中,多次提到“有关规定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可否解释一下此立法原因和背景?

  答:在条例修订的两年中,我们经过多轮研讨和修改,条例内容最多时曾达到149条。后来从立法技术角度出发,我们将条例内容一份为二,将主要原则和核心内容留在条例里面,将操作性、程序性的内容放在实施细则中另行拟定。我们目前已经启动了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我们有信心细则将如期颁布实施,作为条例的配套操作规定,更有力地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