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十年十大创新制度奖”
2016-06-06
2012年12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十周年)庆典活动中,我市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十年十大创新制度奖”。
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曾是国内第一部政府采购法规。2012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稿正式颁布施行。新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深圳十余年政府采购经验实践为基础,充分吸纳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得到财政部和全国同行的赞扬和热议。主要亮点有:1.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全国首创将公开招标公示日期从20日缩短至10日,并明确最长采购时限为25日;2.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3.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4.调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5.建设全市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