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引入项目需求公示制度,严把政府采购审核关
2016-06-06
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我委与市政府采购中心决定进一步加大公示力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各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受理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图片、预算金额、项目基本需求、投标人参与资质条件、评标方法及评分项等。其中,资质条件和评分项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含有倾向性、排他性、歧视性等不合理条款。系统自动对采购人申报的需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采购文件正式编制环节;若有异议的,系统将异议事项退回采购人修改,采购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此举使政府采购项目公示环节向前延伸,即在采购文件正式公示前,单位的采购需求已向社会进行了“预公示”,这不仅有利于采购中心严把需求审核关,而且有利于社会各方提前参与并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让政府采购项目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