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6
市财政委针对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关于我市环卫行业外包单价偏低和服务期限偏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提出的系列相关问题,积极研究具体措施,依法依规解决我市环卫行业服务外包期限偏短等问题。
一、关于环卫服务项目合同期限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市环卫服务项目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采用“招一管三”模式,即中标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同时赋予采购人再续签二年的权利。除非发生中标供应商违约、资不抵债、破产或不可抗力等情形,目前绝大多数环卫服务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均得到再延长二年期限的待遇,即实际服务期限达到了三年。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在三年的合同期限期满后,还可以依照相关程序申请再延长。
二、关于“综合评分+抽签”的招标方式。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严禁适用抽签法。在实践中,抽签法也仅适用于一些市场竞争非常充分,且供应商之间恶意投诉较多的项目。今后,市财政委将要求采购人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完善招标文件和制定合理的评分标准上,力求在政府采购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两项基本原则之间取得最佳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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