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6
市财政委针对政协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关于改进政府采购的建议》提出的系列相关问题,积极研究具体措施,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管工作。
一、关于“部分区在社会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时定标方法“一刀切”选用抽签法”问题。2014年,市财政委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定标方法由采购人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竞价法、抽签法或其他定标方法。“抽签法”仅仅是定标方法中的一种,且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又明确规定:“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对于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市财政委将及时与市民政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和支持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重申和强调“抽签法”的适用范围,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类型选用不同的定标方法,避免“一刀切”地采用“抽签法”。
二、关于采购文件模板和优化社会服务类项目专家库问题。2015年以来,市财政委已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研究制订了服务类通用、物业管理、软件开发等类别的采购文件模板。针对社会服务这一特定类型项目,市财政委将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广泛征求各有关采购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扩充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类项目的评审专家库,以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
三、关于优质服务合同延期问题。市财政委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四、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问题。自2014年以来,市财政委每年都对全市18家代理机构进行年度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五、关于电子招标操作平台问题。市财政委已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具有代表性的几家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了多次磋商,并已就系统接入相关的技术标准、硬件配备、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问题开展了实质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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