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大事记

2013-06-01

  1.2010年3月9日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修订工作重新启动,市法制办牵头市财政委、市人大、市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等部门组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召开会议,明确分工及工作安排。 

  

  2.2010年5月21日 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在先后展开近十轮《采购条例》的封闭讨论和研究会议的基础上,拟定完成《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共143条。 

  

  3.2010年6月2日 《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进入了意见征求阶段。市财政委起草“关于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向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发文,征求各方意见,同时开始召开专题讨论会。

  4.2010年6月3日 采购办组织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召开“《采购条例》专题论证会”,监管工作人员结合各自日常管理工作的经验对《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讨论和提出修改意见。

  5.2010年6月7日 在市会计进修学院的八角亭会议室召开“《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市财政委相关内部业务处室研讨会”,各处室结合本处相关业务的特点对《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

  6.2010年6月17日 召开“《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专场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单位有华昊咨询、国信招标、中正招标、裕明财务、远东招标、中机公司、三方诚信、中邦公司、国际招标、东方招标、深水咨询、振东招标、龙达招标等社会代理机构。会议重点讨论了如何发挥社会代理机构的作用,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程序的规范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管等问题。

  7.2010年6月18日 召开“《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供应商代表专场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有华为、联想电脑、龙城物业公司、易达汽车、蓝韵实业、星火公司、家具行业协会、马可波罗酒店等供应商代表。

  8.2010年6月19日 召开“《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表专场讨论会”,深圳大学、市科工贸信委、市交警科研所、市建筑业协会、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十多位评审专家代表参加了讨论会。

  9.2010年6月22日 召开“《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专场讨论会”,从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职能和职责等角度对《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10. 2010年7月1日 在2010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安排了“《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各区财政局专场讨论会”,各区财政局分管政府采购的局领导和科室参加了讨论会,针对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职责,政府采购监管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

  11. 2010年7月6日 在深圳市委党校召开“《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采购单位代表专场讨论会”,参加讨论会的有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宣传部、统战部、市行政服务大厅、团市委、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档案局、市市场监督局、市人居委、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口岸办、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卫人委、市人民医院、北大医院、儿童医院、市妇女联合会、深圳大学、市交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科工贸信委、市人保局、市社保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文体旅游局、市药监局、市住建局、市外事办、市总商会、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交警局、市应急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眼科医院、市二医院、南方科技大学、深职院等采购单位代表。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责任机构责任人及经办人分组对《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

  12.2010年7月16日 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全面统筹梳理各方面的研讨意见,汇总8场研讨会和300多个单位提交的共546条对《采购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呈交市法制办再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13.2010年9月8日 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纪委领导提出的条例修改“走出去,引进来”的要求,采购条例修订小组一行赴拜访了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及中央财经领导办公室等部门,对条例修订的进展、条例内容争议难点及制度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汇报与沟通。条例修订小组还赴天津市和烟台市,学习相关兄弟省市的优秀理念和成熟经验。

  14.2010年11月2日 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在吸取调研经验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纪委对于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及“优质、高质、廉洁”要求的基础上,再次对条例进行了四轮封闭讨论与修改,形成《采购条例》(修订草案)。 

  

  15.2010年12月21日 《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法制办联席会议,拟定提交市法制办办务会审核。 

  16.2011年1月17日 《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市法制办办务会,拟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会审议。 

  

  17.2011年3月1日 市纪委领导与采购条例修订小组会面,对于采购条例修订工作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的意见。在市纪委、市财政委、市法制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研讨会上,将《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从原有的149条剥离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精简为96条的《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保留了纲领性原则性条款;第二部分是将作为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同步推出。此外,修改了原有评标过程的表达,增加了“评定分离”的评标程序等内容。

  18.2011年3月4日 采购条例修订小组汇同市法制办给市纪委领导、市纪检二组及市纪委预防研究室汇报了修改后的《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会议上逐条讨论《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将条款调整为83条,并将“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19.2011年3月9日 市人大预算委约见市财政委分管采购工作的委领导和采购办负责人了解采购条例修订情况,明确条例修订已列入今年人大的立法工作内,建议条例修订小组加快条例修订进程,尽早提交人大审议。 

  

  20.2011年3月10日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召开《采购条例》配套实施细则研讨会议,明确了《采购条例》删减下来的条款属于采购实施中程序性操作性条款,应作为《采购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同步推出,根据既定修改流程,确定细则拟定内容及具体任务分工。 

  

  21.2011年3月15日 在市纪委、市财政委、市法制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研讨会上,逐条讨论条例内容,并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采购条例从原有83条调整为59条。

  22.2011年4月14日 市纪委、市财政委、市法制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再次召开《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研讨会,逐条讨论修订内容,体系与内容再次调整,条款最终定稿为58条。

  23.2011年5月17日 市法制办和市财政委领导带队,与政府采购条例修订小组成员就采购条例修订事宜给市分管领导专题汇报与请示。针对市领导的精神要求,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再次修订了采购条例条款内容。

  24.2011年7月29日 《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按照市领导意见微幅修改后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审议。

  25.2011年8月2日采购条例修订小组召开专门会议,针对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各位常委提出的修订意见,对《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与修改。

  26.2011年8月16日市人大计划预算委会议召开,出具初审报告,原则通过《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提交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27.2011年8月25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审议,同意其修订的必要性,根据初审报告修订后将提交二审审议。 

  

  28.2011年9月27日 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市财政委及市政府采购中心三方领导人员组成条例调研团,赴北京、河北考察调研,学习兄弟省市政府采购优秀经验,并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实施专项检查、公务采购卡结算等制度引用借鉴到条例中。 

  

  29.2011年10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二审审议,审议通过后,并转由市人大法工委审议。 

  

  30.2011年11月9日市人大法工委召开政府采购条例评议会,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有关常委对于《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的意见进行讨论和修改。 

  

  31.2011年11月20日由市人大法工委、市财政委领导人员组成条例调研团,赴江西考察调研,学习兄弟省市政府采购优秀理念和改革模式,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定位、采购项目转委托、采购政策功能等创新思路与优秀做法。 

  

  32.2011年12月13日 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

  33.2011年12月16日由市人大法工委、市财政委领导人员及条例修订人员组成条例修订组,赴东莞考察调研,重点学习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的优秀做法。 

  

  34.2011年1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采购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高票通过。新修订的《采购条例》共9章63条。 

  

  35.2012年1月4日召开新修订的《采购条例》(公告版)定稿会,由市人大法工委和市财政委共同对条例文字进行最后校对梳理,并商讨公告实施等具体细节问题。

  36.2012年2月24日 新修订的《采购条例》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于20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