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等3个问题
2020-06-18
接收信箱: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咨询标题: | 咨询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等3个问题 |
提问日期: | 2018.12.27 |
类 型: | 咨询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咨询内容: | 市民来电咨询:(1)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受到“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的行政处罚后,以前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到期(该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对服务期限的表述为:★三、服务期限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一年。本项目合同履行期满后,采购单位可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是否续签,但总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合同履行期限。续签合同的各项费用按照本项目中标价执行),此种情况能否续签第二年度合同? (2)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由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深圳市安监部门处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若属于,该供应商是否3年内不得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3)深圳市是否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回复内容: | 我委已于2019年1月3日电话回复市民,问题(1):在采购人知晓该供应商受到“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行政处罚的前提下,是否续签由采购人决定。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深圳市较大数额罚款与没收,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因此“罚款22万元”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该供应商自行政处罚之日起3年内无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问题(3)是否适用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具体规定为准。经告知,市民表示满意。 |
回复单位: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