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深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印发。在起草《办法》过程中,市财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2019年5月29日,市财政局邀请7家代理机构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意见。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0日,市财政局发文征求各区级财政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31家单位反馈的意见,其中24家单位表示无意见,其他7家单位共提出了21条具体意见,市财政局采纳了14条意见,不予采纳的意见7条,对于不予采纳的意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共识。不予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两类:
一是部分单位提出,希望在《办法》中明确代理服务费标准。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三个文件,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交由市场调节。因此,不宜由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代理费用收费标准。
二是部分单位提出希望在《办法》中增加的内容,已在其他法律法规或制度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再赘述。例如:对于“采购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合同备案的职责划分、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项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规定。对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在《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也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