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情形,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购人)申请金湖文化中心物业管理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金湖文化中心物业管理(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 项目预算金额:333.1万元 |
采购项目描述: 一、 项目背景: 从2009年7月份起,金湖文化中心大楼的物业管理服务一直是由深圳市金之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金湖文化中心大厦的建筑面积为17189.43平方米(其中一层中国银行使用面积为715平方米;咖啡厅使用面积为150平方米),另有不占容积率面积2149.22平方米(地下停车场)。 建筑物楼层功能介绍: 负1层:地下停车场 1—3层:办文窗口 4—8层:办公室 9层:食堂 二、项目内容及主要条款: 1、物业共用部位(楼盖、屋顶、内外墙体、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供配电系统、发电系统、消防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系统及给排水系统等)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不含办公室室内卫生清洁、配备卫生间的洗手液、厕纸等;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不含室内绿化植物的摆放; 5、车辆行驶、停泊及红线内交通管理; 6、公共秩序(包括每一楼层门禁系统之内的工作场所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8、非因甲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时,甲方在无法通知出租方或出租方不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主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9、非因甲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有义务做如下见证:a、存在需代为维修的情形b、甲方代为维修的行为及事实c、甲方为此支付的费用d、其他需见证的情形。 10、甲方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11、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
拟定供应商名单:深圳市金之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理由及相关说明: 一是在承租金湖文化中心大厦时,我中心与大厦业主深圳市超力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超力通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意向租赁合同书),其中第八条约定金湖文化中心大厦的物业由超力通公司自行管理。二是金湖文化中心大厦一直由超力通公司下属物业公司金之杰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投入较大,对整体物业及设备情况较为熟悉。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
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 联系电话:22382912 传真:22382904 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联系电话:83938747 传真: 83938675 |
备注: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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