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对我市社保欠费单位发送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对我市社保欠费单位发送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 项目预算金额:172.8万元 |
采购项目描述:(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需求等) 一、完善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保障参保单位和员工权益 目前,我市每月初约3万家单位因社保缴费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及时缴费到账,跨月不仅产生了滞纳金,还影响了员工的权益。虽然我局加强了政策宣传力度,提供了网上系统查询缴费功能,部分欠费企业依然未主动缴清欠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参保单位和员工的权益,我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催缴工作,采取寄送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单位欠费情况以及敦促及时缴费。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备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资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服务商。 2、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以及从事政府政务类服务的专业性经验。 3、提供专业服务队伍,具备信息系统开发以及社会保险业务经验,具有整理业务数据以及档案管理等后期保障。 |
拟定供应商名单: 中国邮政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申请理由及相关说明: 以单一来源方式向中国邮政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采购本项目的理由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家邮政局的《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 二、关于用人单位信息安全问题 按照工作部署,对社保欠费单位寄送《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需将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欠费金额等数据导出移交服务商,服务商将寄送的情况以及单位的信息反馈我局。根据社保法规的规定,单位的以上信息均涉及单位隐私,该类信息若泄露则会导致信息安全以及被他人非法使用等后果。因此,我们建议,在选择服务商时应当重点考虑服务商的企业性质、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以及从事政府政务类服务的专业性经验等诸多因素。 据了解,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EMS,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分公司)属国家邮政集团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长年为我市多个政府部门提供政务类上门服务,已为深圳市国税、地税部门配送增值税和定额发票以及协助展开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代办公安部门的出入境港澳通行证、二代身份证/常驻人员居住证和交通行驶证/驾驶证、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等,具备丰富的信息安全保障和服务能力,至今未发生过信息泄露等情形。邮政速递分公司对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以及具备从事多年的政府政务类服务的经验及专业性是其他民营类的快递公司所不具备的。 三、邮政速递代办社保业务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 我局自2013年初已启动邮政代办社保业务的便民利民服务,参保单位或参保员工通过网上申报或咨询服务电话,选择邮政速递公司上门服务,可“足不出户”办理社保业务。目前,我局已有近30项社保业务可选择邮政速递上门服务,也包括了邮政代办单位申请补扣社保费的服务,其申请方式、受理流程、业务流程等均以标准化模式运转,该项便民利民服务开展以来获得了广大市民的好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选择邮政速递分公司向欠费单位发送通知书,在保证该项工作延续性的前提下,可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四、邮政速递分公司具有业务系统开发优势 我局自2013年起开展邮政代办社保业务以来,邮政速递分公司已出资建设开发了社保业务受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系统的维护工作,目前,社保邮政代办业务系统稳定,业务顺畅。寄送通知书工作业务量大,且属长期性常规工作,开展该业务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支撑。邮政速递分公司已出资建设开发了社保代办业务受理信息系统,可在该系统增加相关的子系统,只需使用很少甚至无需财政资金再投入建设。 我局委托邮政速递分公司开展寄送通知书,一方面可减少系统开发的时间,保证工作的尽快实施;另一方面也可减少前期系统建设财政资金的投入。 五、邮政速递分公司具有相关业务经验 2014年10月,我局与邮政速递分公司开展了寄送通知书的业务合作,多方位深入研究和探讨了该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向4000家欠费单位寄送了通知书,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可以通过邮政速递分公司的单位地址信息库比对我局参保单位的地址信息,进一步完善寄送地址,确保邮政妥投率。 据了解,邮政速递分公司与国税、地税等部门开展税务文书寄送系统与我局寄送通知书业务非常相似,其邮政寄送人员组织架构成熟,可确保在目前我局无信息系统支撑也可以依托邮政代办系统开展寄送通知书业务。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
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 联系电话: 88123977 采购监管部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联系电话:83930160 传真:83938675 |
备注: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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