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捐助中心捐赠旧衣物再生加工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深圳市捐助中心申请捐赠旧衣物再生加工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捐赠旧衣物再生加工服务                

项目预算金额:1

采购项目描述:(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需求等)

   本项目不支付政府经费,而采用资源互换的运作模式,由中标单位免费承接市捐助中心委托的旧衣物收运、分拣(清洗、消毒、整理包装)及废旧衣物再生加工处理,并免费提供公益捐赠所需的经清洗、消毒、整理包装的旧衣物,同时对不具备捐赠价值的废旧衣物以吨为计量单位竞价置换同等价值的慈善救助物资。

    一、服务内容

    1、免费对捐助中心委托的旧衣物收运、分拣(清洗、消毒、整理包装)及废旧衣物再生加工处理;

    2、免费提供公益捐赠所需的经清洗、消毒、整理包装的旧衣物(不低于委托总量的20%);

    3、对不具备捐赠价值的废旧衣物以吨为计量单位,竞价置换同等价值的慈善救助物资(按需求确定)给回市捐助中心用于扶贫济困。

    4、负责对捐助中心反馈废旧衣物收集、运输、处理的计量、登记及统计,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

    5、建立废旧衣物转运监管机制(指投标人建立废旧衣物在运输过程中和在再生加工厂处理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并负责及时反馈、提供相关图片或数据的机制,包括人工实时跟踪或GPS定位跟踪);

    6、接受相关部门对废旧衣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7、配合捐助中心开展市民衣物捐赠、回收及循环再生利用宣传培训活动。

    二、履约时废旧衣物储存场所要求

    1、中标人在深圳须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废旧衣物储存加工场所,功能分区明确,包括分拣中心、旧衣物储存仓库、清洗间和消毒间等;

    2、废旧衣物储存场所须干净、整洁,储物分类摆放;

    3、废旧衣物储存场地须有称重计量设备;

    4、废旧衣物储存场所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废旧衣物分拣场地需具备分拣整理、清洗、熨烫、消毒、包装等硬件设备设施条件。

    三、履约时纤维化处理要求

    1、纤维化处理所在工厂须持有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纤维化处理场地需具备破碎—开棉—并条—梳棉—纺纱等处理环节的硬件设备设施条件。

    四、废旧衣物计量与价值置换要求

    1、接收处理废旧衣物按照分拣后实际再生加工重量计算(单位:吨);

    2、再生加工的废旧衣物以吨为计量单位,竞价(中标价)置换同等价值的救助物资(按需求确定)给回市捐助中心用于扶贫济困。

    五、废旧衣物的去向和用途的监管要求

    1、不具备捐赠价值的废旧衣物只能用于再生加工处理,制成再生纺织面料、其他再生产品。中标人在投标时应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出具对不具备捐赠价值的废旧衣物的去向和用途的承诺书,保证公益捐赠旧衣物去向的透明、信息公开,不得直接流入市场销售;

    2、废旧衣物再生加工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检疫要求,中标人在投标时应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出具关于再生加工的环保承诺书。

拟定供应商名单:深圳市升东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及相关说明:

   因市捐助中心的捐赠旧衣物库存量大,且都是市民的公益捐赠,社会关注度高,对投标人资质有一定要求,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纺织品、化纤维产品、环保产品的技术研发与销售等同类产品经营范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场所面积、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也有相应要求。目前旧衣回收再生是较冷门的特殊行业,经市场调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登记的具备此许可经营范围的企业较少,规模大小不一,大多数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是短板,造成旧衣资源化处理附加值不高,利润空间小,故本项目公开招标时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只有1家。为了鼓励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无害化高值化的发展方向,让废旧衣物走上再生循环利用的渠道,消除浪费,鼓励企业发展壮大,使行业慢慢形成气候,同时也体现政府对废旧织物回收企业给予扶持的政策立场,市捐助中心申请将捐赠旧衣物再生加工服务项目转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征求意见期限:从2016823日起至2016828日止

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捐助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茶光路

  联系电话:82485908       传真:82485208

  采购监管部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

  联系电话:83948119       传真:83938675

备注: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