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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