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业绩作为评分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如果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将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但是必须注意,类似业绩条件不能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项目的竞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