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程序与初次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程序有何不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重新评标应当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组建程序与初次组建评标委员会的程序相同,但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