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有什么要求?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评审专家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申请人和聘期内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由市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借助互联网采取线上培训或者“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廉洁纪律和执业道德等。专家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测试题库及考核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考核测试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以常态化考核测试和专项考核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首次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入库资料后,应当参加考核测试,考核测试通过后方能进入审核流程。
聘任期内的在库评审专家,每年按要求参加考核测试,考核测试不通过的由系统锁定,直至考核测试通过为止。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过程中,出现冒名顶替、舞弊作假等行为的,市财政部门或组织培训、考核的第三方机构应拒绝相关当事人继续参加培训,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