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第十二条:专家未能完成评审工作而擅离评审现场的,不予发放酬劳。对于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评审费的行为,评审组织机构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组织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机构按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采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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