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
(二)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控股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
(三)为采购项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设计、规划论证等服务的。
(四)其他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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