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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