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后投诉人可以无理由撤诉吗?

  问: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内容部分成立,此时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但未说明撤诉理由,按照94号令第30条规定,也要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吗?如撤诉需正当理由,如何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如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