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5〕6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主动出具身份证明、授权查验核实个人信息,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充分理解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需求、技术标准、商务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以及各响应文件中的相应内容,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与评审,依法独立评审,出具和签署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招标失败情形的,应当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出具论证意见;
(六)在评审工作中不得私下接触评审项目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索取或收受评审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或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七)因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需要协助处理的,应当予以配合;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