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某一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后,又想撤回质疑,根据94号令第三十条,供应商只能申请撤回其发出的投诉,而94号令未明确供应商是否可以撤回其质疑。请问供应商是否能撤回其已发出的质疑?
可以撤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尽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仅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撤回投诉,未直接规定质疑的撤回,但从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来看,供应商是可以撤回已发出的质疑的。需要注意的是,若质疑内容已被查实成立,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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