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
(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
(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
(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
(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