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不专门预留采购份额?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