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书面函告采购人,宣布撤销投标文件。请问政府采购法规中针对投标文件的撤销是否有相关条文规定,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理?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宣布撤销投标文件的情形,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