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资料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诉。

  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材料、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寄递投诉材料。当事人选择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材料的,当日18点后送达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投诉材料的,应当在投诉材料每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以扫描件提交,同时需写明当事人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财政部门的审查受理情况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当事人向市财政局投诉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份/套)

复印件份数(份/套)

投诉书

投诉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实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投诉人签名盖章

(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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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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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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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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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的情形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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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的情形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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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期满未答复的,无需提供质疑答复。其他情况需要提供质疑函和质疑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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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的相关证据、其他有关材料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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