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2〕383号)

  项目编号:SZCG2022000128

  项目名称:深圳市财政局UPS项目竞价采购

  投诉人:深圳市钜城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平龙西路75号顺平大厦D栋216

  被投诉人1:深圳市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

  被投诉人2: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交易集团评审区三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关于“深圳市财政局UPS项目竞价采购”(项目编号:SZCG202200012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4月26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交易中心、采购人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1

  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开的投诉人响应文件包括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具体报价组成、业绩合同,以及制造商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涉密信息,属于违规公开供应商响应文件。

  (二)投诉事项2

  1.中标结果公告中列明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的原因共3项,具体为“供应商响应的任意一项技术要求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细中约定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应答文件未按竞价应答文件格式规定内容、格式提交或填写不完整。供应商未选用节能产品响应竞价或者应答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交易中心针对第1项“供应商响应的任意一项技术要求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细中约定的技术要求”回复是由于投诉人未提交IEC证书的原因,而竞价文件中的表述是“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UL、CE、IEC、TLC等认证,提供证书扫描件”,投诉人理解为上述要求为选择性要求而非并列性要求,只需提交上述认证中的至少其中一项即可满足条件,并非每项均需提供;对第2项未作出回复;对第3项回复“UPS属于非强制性节能产品范围,不纳入实质性响应”,该回复与“供应商未选用节能产品响应竞价或者应答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相矛盾。

  2.交易中心在质疑回复函中表示审查了合格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型号信息。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合格供应商未提供产品型号,以中标人为例,其提供的UPS主机的认证证书均为UPS5000-E系列产品的认证,不能涵盖50K、75K、125K等所有产品,且采购结果公告中的“UPS5000E”仅为产品系列,而非产品型号。另外,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蓄电池IEC证书均为LP系列,并未载有泰尔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两份证书的认证产品不一致,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投诉请求:修改竞价条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二、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相关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第(1)点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第(2)点成立,但是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均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收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88132145)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以及向有关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所需时间共计13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