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2〕39号)

  一、项目编号:BADL2022000109,包组:A

  二、项目名称:深圳外国语学校宝安学校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罗敏娜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同富路26号A栋308

  被投诉人: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31F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金宏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四路前海丹华1-1003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罗敏娜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敏娜公司”)对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组织的“深圳外国语学校宝安学校窗帘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DL2022000109,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龙达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单纯的通过其他家的报价总价认为投诉人的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对投诉人做投标无效处理没有依据。2.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再次对投标价格作出明确分析,龙达公司的复函中没有理会投诉人分析,依然坚持以评标委员会根据专业知识断定为由,判定投诉人质疑无效没有依据。

  投诉请求:深圳外国语学校宝安学校窗帘采购项目重新评审。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采购人深圳外国语学校宝安学校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1,基于评标委员会的专业知识判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审结论并无不当。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龙达公司对罗敏娜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均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为依据,未发现不妥。

  招标代理机构龙达公司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基于专业知识判断,认为罗敏娜公司、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雅窗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启动了异常低价的审查程序,要求上述三家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三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评标委员会经讨论,一致认为: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雅窗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报价合理性的说明成立,予以接受;罗敏娜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投标无效。其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关于罗敏公司被判定投标无效的结论并无不当。关于投诉事项2,其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答复程序,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答复,依法承担了对质疑问题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的必要的审查义务,答复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并告知供应商救济权利,质疑答复无不当。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政府采购相关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发函至相关单位核实相关情况。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人及相关单位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经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136万元,共有8家投标人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中3家报价在130万元以上,2家报价在100万元左右,3家报价在75万元以下。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在75万以下的罗敏娜公司、珠海市欧博莱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莱公司”)、深圳市天雅窗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雅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符合实际情形。在3家公司现场提交了材料后,评标委员会认定欧博莱公司和天雅公司的材料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罗敏娜公司提交的材料没有实质性的数据,未针对本项目报价作出合理性说明,作为投标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认定是在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要求罗敏娜公司在评标现场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并基于罗敏娜公司评标现场提交的材料作出投标无效的认定,符合《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罗敏娜公司在质疑程序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超出规定期限,不能作为其在评标现场提供材料的补充。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安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